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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中非领导岗位双向选择和择优选用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4 13: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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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中非领导岗位双向选择和择优选用实施办法


    为了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优化结构,减员增效,在完成各部门正、副职领导竞争上岗和择优选任后,对非领导岗位,在业务部门实行双向选择,综合部门实行择优选用。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基本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

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4、群众参与、注重实绩的原则;

5、用人所长、优化结构的原则;

6、强化公安业务部门的原则;

7、组织需要与个人意愿相结合,服从组织决定的原则;

8、严格按程序办事的原则。

二、参加人员范围

全局中层以下干部

三、实施步骤

(一)全局中层以下干部每人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定岗意向表》,按规定的时间报机构改革办公室,机改办将情况汇总后,向各部门反馈。

(二)各部门根据反馈情况,研究提出择优选用、双向选择的方案和拟定人员,报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

(三)综合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个人的德才表现在全局范围内优先择优选择。业务部门原则上在本部门选择或在业务相近的部门人员中选择。

凡在一个部门连续工作时间较长的,原则上应轮岗。

各部门在择优、双向选择时,应空出一定岗位,具体名额由机改领导小组确定。

(四)经第一轮择优、双向选择后,如仍有空缺岗位,可再进行第二轮择优、双向选择。机构改革领导小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人员进行适当调配。

(五)机改领导小组根据个人意见、部门选用意见和调配意见提出选用、定岗意见报党组审定,向全局公布政治部办理有关选用、定岗调转手续。

(六)对于落选人员,按照《机构改革中落岗人员分流实施办法》执行。

四、有关事项

(一)在确定人员时,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编制人数进行选择,不得以任何理由超选。

(二)病休超过半年的,不参加本次择优、双向选择,在本部门待岗,待本次择优、双向选择工作结束后,视情况依照相关政策酌情解决。

(三)符合分流条件的,按照《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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