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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检查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4 13: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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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转变工作作风,改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完成工作任务,按照“上三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并结合肇东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法。
第二条   局机关由一名主管领导负责这项工作,并建立督办检查制度,确保工作的运转和落实。
第三条  局机关办公室是督办检查工作机构,设督办人员(兼)1名,负责督办检查工作。局内各股配合办公室做好此项工作。
第四条  督办检查工作主要内容
1、年内确定的“上三级”局及局内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和决定贯彻落实情况;
3、上级部门指导性、政策性文件执行情况;
4、局内确定的重要事项;
5、上级局交办的工作和事项;
6、重要的,临时性工作完成情况等。
第五条  督办检查时限要求
1、上级确定的重点工作完成的时限、进度、要求进行督办检查;
2、上级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针对提出的落实时间要求进行督办检查;
3、其它办理事项。特急件办理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急件办理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普通件办理7至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个别情况,经局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特殊督办事项,按规定时限完成。
第六条  办公室主任确定督办检查事项,并加挂督办单。督办人员按“督办单”“承办联”标注“特急件”或“急件”,普通件不做标识。“留存联”“督办联”与被督办文件,按公文程序传递,并做好督办记录。全部工作完成后,交回局办公室。并对督办进展和完成情况,每月一汇总。
第七条  年末对各部门督办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做为各股(室)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对完成不好的批评和追究责任直追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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