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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9 22: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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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导入新课:

  提问:如果你的邻居怀疑你偷了他的小猫,要进屋搜查可以吗?

     如果父母或老师以关心你为由私拆你的信,你认为合法吗?

  这两个问题其实已经涉及到公民的另外两项权利,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我们在讲完这节课后自然会得出结论。

  三、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板书)

  (一)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板书)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起居的住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以保证公民的安定生活、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

  举例:

  张先生夫妇在凌晨被室内的响动惊醒,立即起床并打开卧室的门,发现有人已走到客厅和卧室过道处。这个人自称是物业公司的保安,于是,张先生夫妇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朝阳法院做出判决,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张先生夫妇精神抚慰金各1500元。

  朝阳法院认为,张先生夫妇身为业主,第一太平戴维斯综合物业顾问(北京)公司是受委托的朝阳园物业管理公司,双方间形成了物业管理与物业公司管理关系。保护业主的安全,维护业主的利益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但在履行职责时应注意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如果措施不当侵害了业主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保安员在值班时进入张先生夫妇房间,其自称因为房门虚掩,为张先生夫妇的安全和利益而入室检查。而按照《朝阳园住户手册》规定,遇此紧急情况其既不与业主家电话联系,又未请公安人员见证,该行为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侵害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而且其是在张先生夫妇深夜熟睡之机闯入,给张先生夫妇带来了一定的精神刺激,影响了生活,应该就此不当行为承担责任。因该保安员是在履行职务中侵害了张先生夫妇的权利,故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提问;

  (1)为什么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是犯罪行为?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有哪两种情况?

  (学生回答,教师总结。)

  司法机关为执行任务,依法进入公民住宅或依法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即,必须持有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搜查证,由公安部门人员执行;只能针对可能隐藏罪犯或罪证的刑事被告人或其他人的住处。那种漫无边际的突击搜查,公民有权拒绝,情节严重的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非法侵入住宅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第一没有正当理由,不经主人允许,甚至不顾主人的阻止,非法闯入他人住宅;第二,经过主人同意进入,但在要求其退出时,无理取闹,拒不退出。

  (二)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板书)

  提问:何为通信自由?何为通信秘密?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什么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板书)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通信秘密受保护,是指公民通信的内容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私拆、毁弃、偷阅他人信件。特别提示: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检查公民的信,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提问:私人信件指哪些?“任何人”包括哪些人?譬如:教师、父母、领导可以拆看学生、子女、下属的信件吗?

  班主任不能对学生书信作出规定

周志刚

  每个学生的内心都有不愿为他人所知的感情世界,他们心中会有喜怒哀乐的感情变化,朋友间的书信往来就成了学生之间传送幸福与快乐,发泄、倾诉不良情绪的一种表达方式。可是近年来,一些班主任出于种种考虑,对在校学生的书信往来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如有些班主任告诉收发室本班学生的信件都由自己统一保管起来,到放假时(一周或两周)再完璧归赵。虽然这种做法出于良好的主观愿望,但结果往往适得其反,容易引起学生的不满情绪,更严重的是这种扣押学生信件做法是违法行为,虽然情节较轻,但也是不允许的。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

  保护中学生的通信自由权,维护青少年学生的人格尊严是每一位教师应尽的义务。希望存在此问题的教师,带头学习有关法规,树立应有的法律意识,自觉纠正不法行为,对学生的权利和自己的义务有充分的认识。这样才能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中国青年报》 2002年2月08日

  如果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举例:

  陈盈盈与杨某系上海赛格企业发展总公司的同事。1996年1月初,陈将美国男友介绍给杨某,其间曾充当他们的部分翻译角色。后由于陈需出国,托杨帮忙,遭杨拒绝,陈不悦。1996年8月12日,陈听同公司李某某讲起“杨某最近有EMS特快专递要寄来”,陈称“如果我拿到,我就把它扔掉”。当日下午5时许,陈收到了杨某从银川寄至公司的特快专递,由当班许某某签收后,陈即将该件带回家中,并将特快专递内杨某及其美籍未婚夫单身、出生、无犯罪记录等公证书及护照、身份证、照片等材料全部烧毁。杨某将特快专递不见的情况向上诲赛格企业发展总公司行政部经理反映后,陈即于8月15日在单位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法院开庭前向杨某赔偿人民币68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盈盈为泄私愤,故意私拆,烧毁公民邮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9条之规定,购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陈盈盈在犯罪行为被发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对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并对自己的罪行有所反省,有悔罪表现,故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的同时,一并适用第32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9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盈盈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免予刑事处分。

  学生小结本节课的内容,并说明开头提出的两种行为都是非法的。

  巩固新课:

  未成年人程某毁弃他人信件,构成何罪?

  [案例简介]程某,男,16岁。程自小喜爱集邮,千方百计搜罗邮票。一次他发现信架上有一封信的邮票非常漂亮,只可惜不是他家的信。几经犹豫,程某还是把这封信拿回了自己家,撕掉邮票之后,便把信扔掉了。第一次尝到了甜头,程某便一发不可收。他不再满足于自己家所在大院的那几封信,而是窜遍周围的所有大院。有时,趁人不备,还溜进机关、学校。程某采用此种方法,积攒了 200多枚精美的邮票。

  [律师的话]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本案中,程某为非法获取他人邮票,毁弃信件 200多封,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处以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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